中鐵四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 潘高明
良好的施工生產秩序是工程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前提和保障。工程建設的特點決定了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矛盾糾紛多發。如這些矛盾糾紛處置不力、不及時,會嚴重滯后工程建設項目的工期、妨礙合同目的的實現,甚至造成嚴重的項目虧損。以下分享一例建設工程項目糾紛的處理經驗及建設工程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拋磚引玉以資切磋。
一、總包企業如何快速解決分包企業的停工、阻工與高額索賠
1、事情經過:2015年7月,分包某高鐵隧道勞務施工的B公司工期滯后合同節點6個多月,其對項目部搶工要求置之不理,最后以虧損為由全面停工,要求中鐵公司補償其施工虧損2000余萬元。B公司的補償要求遭到中鐵公司的拒絕后,用裝載機、后八輪汽車等機械設備封堵隧道施工作業通道,并將輪式設備的輪子拆走,用鋼筋網片焊死隧道進口,組織近200多人圍堵項目部,揚言補償不到位決不罷休。
2、解決策略:項目部在與B公司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中鐵公司法務人員以公證送達的方式向B公司送達了解除雙方勞務分包合同的通知《函》,要求B公司按原合同約定,在收到中鐵公司合同解除通知后3日內無條件交還施工場地。由于B公司3日內未交還施工場地,中鐵公司法務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交還施工場地;賠償經濟損失;就交還場地恢復生產申請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同時,向法院申請對B公司財產進行保全,并提交銀行保函為保全行為提供擔保;另外,申請法院采取查封、拍照、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對B公司已完未結算工程進行證據保全。法院及時做出了證據保全的民事裁定,就已完未結算施工內容完成了證據固定;法院及時向B公司做出了交還施工場地恢復生產的民事裁定書。
經過中鐵公司法務人員系列操作,B公司交還了施工場地,新的分包隊伍順利進場施工,工程項目恢復正常生產秩序。上述解決方法為總包企業化解了重大經濟糾紛,防范了重大法律風險。
3、總結:針對分包商的惡意停工、阻工、敲詐勒索行為,總包企業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破除分包商所謂的“阻工經濟””退場經濟”等等,堅決打擊分包商的惡意索賠和敲詐勒索。由于總包企業與發包方的合同對工期逾期都約定了較高的違約金,如發生分包商停工、阻工,會給總包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某些總包企業為了趕工期,選擇了息事寧人,以補償的方式妥協,致使某些分包商認為“鬧事比干活好”“鬧事來錢快”,他們還將這種搞法稱之為退場經濟。如總包企業不堅決打擊該行為,工程項目建設將無法正常進行。
綜上所述,總包企業在遴選分包商時應當要注重其資信、業績和口碑,必要時應啟動法律盡職調查。對分包合同條款明確約定合同解除與退場觸發的條件、合同解除異議期、退場流程以及逾期退場的場地占用費和違約金;合同解除后,分包價款的結算方法和重新遴選隊伍進場的費用補償等等約定。分包企業進場前必須提交足額的履約保證金或有效的履約保證函。分包合同還要約定合同履行的工作郵箱,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通知、要求要以郵件的形式向合同約定的郵箱送達,并約定文件到達對方郵箱則視為文件有效送達。防止分包企業事后抵賴,也便于總包企業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監管和后期復盤。
二、分包合同中如何約定總包方的分包合同解除權
1、解除原由: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當事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因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等問題發生爭議,很多項目會因此而陷入僵局。如不能破解僵局,將會導致工期延誤,造成不能按時竣工驗收的后果,并將會導致高額違約金及其他損失。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依法或依約解除合同呢?
2、法律規定: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主要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包括兩種情形,一、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二、雙方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對法定解除,約定解除的事由更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偘髽I在訂立施工合同時,可結合施工項目的具體需求以及重點關注事項,并將解除事由在合同中明確。如,將發包人重點關注的工期、質量,結合違約程度,在合同解除條款部分賦予發包人解除權。
法定解除情形主要包括:(1)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預期違約;(3)一方遲延履行,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一方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建設工程領域,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就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賦予發包人合同解除權。
3、總包方的分包合同解除權:建設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合同中,針對合同解除權的約定是該合同的重點。如總包企業沒有解除權或不能證明對方有出現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要件,合同將無法解除,總包企業還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較長的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為達到工程項目如期交付,總包企業對工程項目的有效監管,建設工程項目分包合同約定合同解除事項是合同中的重點內容。實務中,采用較多的是約定解除。在雙方簽訂分包合同時,針對項目的情況明確約定合同的解除條件,從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保證、節點工期遵守、人員配置要求、命令服從等等方面進行合同解除條件量化約定,或者總包企業法務人員會同其他業務部門依據不同的分包施工內容編寫《分包合同履行的違約責任清單》作為規制分包履約的抓手和分包合同解除的依據。
4、總結:合同解除條件必須是達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程度才能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如僅僅為一般性違約,不應將其約定為合同解除條件。并且,行使解除權前應當進行嚴格審核,確定是否達到行使解除權的要件;如達到解除權的要件,應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核對,對工程量及工程質量等主要事實進行固定。如出現承包人拒絕退場,借此高額索賠,甚至敲詐勒索的情形,總包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總包企業合法權益,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對觸犯刑法的分包人,總包企業應當果斷報警,通過追究分包人的刑事責任來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


